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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

更新时间:2021-03-04,发布者:天津科贸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,浏览人数:

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表:
 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文件,总结在天津自贸区设立外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如下:
1、 公司组织形式: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,可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。
2、 审批部门:商务部及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(厅、委)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。
3、 登记部门:自贸区一口受理。
4、 股东人数(包括法人和自然人):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人,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。
5、 投资者资产要求: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。
6、 注册资本要求:不低于1000万美元。
7、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: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%
8、 货币资金要求: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%
9、 注册资本缴纳: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,外方投资者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%,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。
10、经营期限: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。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制。
11、人员资质要求: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。
12、法律要求的其他条件
 

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依据: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
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》(即上述“租赁业管理办法”简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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